财经界 股票入门 融资融券开通条件 融资融券操作指南

融资融券开通条件 融资融券操作指南

融资融券开通条件 融资融券操作指南

根据中国证监会《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投资者参与
融资融券交易前,证券公司应当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、财产与收入状况、证券
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,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、保存。


(1)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、融券前,应当与其签订载有中国证券业协
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,明确约定融资、融券的额度、期限、利率
(费率)利息(费用)的计算方式;保证金比例、维持担保比例、可充抵保
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、担保债权范围;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、追加保
证金的期限;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;融资买人
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等内容。

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,应当根据客户的申请,按照证券登
记结算机构的规定,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,并通知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
申请,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。

按照规定,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
一个,也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。

(2)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、融券,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
(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)。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
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,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
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,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。
客户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品,向证券公司申请融券卖
出:证券公司在与结算公司交收时,用其“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账户”中自有证
券为客户垫付证券;客户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作为向证券公司融券的担保品记入
“客户信用资金汇总账户”,同时记增相应的客户二级明细账户。客户可采用
买券还券方式偿还融人证券。客户通过“客户信用证券账户”申报买券,买入
证券从“客户信用证券汇总账户”划入“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账户”。

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 。当该
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,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。客户
未能按期交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,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
担保物。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水平的,
客户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提取担保物。

看盘点金

融资买入、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(份)或其整数倍。投资者
在交易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,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。投资者卖出信用
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,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。融资融券暂不采用大宗交易
方式.。

作者: www.caijinj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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